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63號聲請人 鄭世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94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月2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1│1000│├──┼────────────┼────────┼──┼──┤│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120│├──┼────────────┼────────┼──┼──┤│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127│├──┼────────────┼────────┼──┼──┤│0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134│├──┼────────────┼────────┼──┼──┤│000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142│├──┼────────────┼────────┼──┼──┤│000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1│201│├──┼────────────┼────────┼──┼──┤│000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1│163│├──┼────────────┼────────┼──┼──┤│0009│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