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簽單貳張、帳單肆張、倍數單壹張、錄音帶壹捲,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被告甲○○因犯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664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5年7月27日確定在案,且於96年7月26日緩起訴時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詳臺中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6月14日以95年度偵字第664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再議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5年7月27日以95年度上職議字第426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簽單2張、帳單4張、倍數單1張、錄音帶1捲,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賭博罪所用之物,是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