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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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河松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壹萬叁仟零捌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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