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共設施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希聖 被告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炳燦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共設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三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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