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一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簡易程序獨任法官所為之裁判,其上訴程序準用上訴審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陳梅欽~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