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承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承當訴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108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提起「異議」,核其書狀內容,應為提起抗告之意。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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