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6號原告 盧葳華 被告鈦鉿興針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何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拆屋還地部分之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萬3500元(指聲明第一項、被告占用面積95平方公尺×73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此部分,即予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