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原上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霆選任辯護人陳俊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鈴媖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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