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原告AC000-H112117
AC000-H112118
AC000-H112119被告 沈于傑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上易字第393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