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玟芳 即 呂綉霞 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臨時工,並請提出係由何人提供工作機會(姓名、地址││及電話)?工作期間、地點、薪資支付方式為何?│├───────────────────────────┤│㈢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㈣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1月起至││107年1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