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3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忠信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4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忠信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再以鐵盆敲打 黃金木 之頭部」應更正為「再以鐵盆敲打黃金木之頭部1下,兩人隨後開始在舍房內扭打」、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辯稱告訴人後來有拿起桌上另一盆熱豆漿欲潑被告,卻自己跌倒,潑到自己身上,如此情形下若將燙傷的部分都歸咎於被告,實屬可議(他卷第55頁)。惟查,從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出,告訴人拿桌上另一盆熱豆漿欲對被告潑灑時,卻向前趴倒在地,該盆熱豆漿也順勢潑灑到前方的地板,並沒有潑到告訴人自己的身體,此部分被告尚有誤會,併此說明。
三、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判處有期徒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釋字第775號解釋,衡量本案情節,縱加重最低本刑,對被告無過度侵害之虞,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供稱是告訴人對主管不禮拜,兩人發生口角,才會為此犯行,本院考量兩人發生之原因,被告造成告訴人如犯罪事實之傷害等一切情狀,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犯。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劉志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令股
108年度偵字第14938號被告王忠信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忠信曾因傷害、偽造文書及擄人勒贖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14年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5年,經入監服刑,於民國104年9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與黃金木均原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下稱臺中戒治所)C306舍房之同房室友,2人於107年10月19日上午6時40分許,在該舍房內飲用早餐時,因細故發生爭執,詎王忠信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鐵盆內盛裝之熱豆漿潑灑黃金木之身體,再以鐵盆敲打黃金木之頭部,致黃金木受有臉部、胸部二度燙傷總體表面積8%及疑腦震盪之傷害。
二、案經黃金木告訴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忠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黃金木於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提供有關被告之收容人獎懲報告表、談話筆錄、案發時、地監視錄影光碟片1片及案發時、地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條業於108年
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原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提高法定刑上限,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檢察官劉志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蘇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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