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071號聲請人謝宜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明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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