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峻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春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峻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春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