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姿涵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為未成年人,請陳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姿涵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為未成年人,請陳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