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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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450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7月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壹式貳份,逾期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99年7月14日提起上訴,迄未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條項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