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及八月二十四日行準備程序時均未到庭,且拘提未果,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拘票等件在卷可參,足證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其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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