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郭秀慧
被   告 許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100元(即門牌
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4樓之10房屋課稅現值),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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