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吳尚展
送達代收人  賴勇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致宏 、郭**、郭**間撤銷買賣行為等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郭致宏向聲請人申辦現金
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郭致宏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
○區○鎮段○○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96年
2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移轉予相對人郭**
,而相對人郭**於104年7月7日將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
權登記移轉予相對人郭**,上開行為使相對人郭致宏陷於
無資力狀態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故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於
96年2月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郭致
宏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郭致宏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
院98年度司執字第88831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
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
,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