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文政(下稱相對人)於94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1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18計付,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36期依本利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6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4年4月20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9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196470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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