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志成 被告 劉華景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8年度交簡上字第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張菁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