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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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5號聲請人 吳明正吳清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08年3月8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月7日屆滿(屆滿日9月7日為假日,順延至9月9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方秀貞┌───────────────────────────┐│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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