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6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永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6年6月15日│10,000元│ES0000000││││ 司洪德謙 │社東南分社│││││├──┼─────────┼─────────┼───────────┼────────┼────────┼──┤│002│中華電信台中營運處臺灣銀行台中分行│95年12月15日│7,350元│AB0000000││└──┴─────────┴─────────┴───────────┴────────┴────────┴──┘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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