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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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44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禮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禮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禮維提起上訴,惟上訴理由僅記載「不服判決(理由後補)」云云,難認已敘述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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