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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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2號抗告人 袁啟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天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108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