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49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乙○○及其未成年子女 劉維城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乙○○之未成年子女劉維城負擔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
三、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乙○○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車牌號碼0000-00車輛維修估價單、拖吊費用單據、修繕費用、發票等)。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45,76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請提出債權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七、請提出系爭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警卷中針對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及其未成年子女劉維城所為之談話筆錄影本,並提出載有拍攝日期之系爭車禍現場彩色照片。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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