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御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御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芳竺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