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原告 莊佳穎 被告 簡克倫
周士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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