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6號聲請人 張永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柳亭廷間 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782042)一紙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民國107年5月3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6號聲請人 張永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柳亭廷間 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782042)一紙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民國107年5月3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