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0號聲請人孫鶴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希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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