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 王勇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勇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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