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5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秀鈺 上列聲請人與 李幸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李幸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