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即被告 丁子欽 指定辯護人 黃繼儂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34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子欽准以新臺幣參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子欽不否認犯行,亦有意願早日與被害人和解,願提出相當之保證金,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列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
100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茲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確有向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被害人告以可協助渠等進入法院或檢察署工作,並依此向各該被害人收取起訴書上所載款項,佐以卷內證人即同案被告 莊碧珠簡鋮佾林怡良郭靜宜 、證人即被害人 周翊耀蔡惠茹陳藝方李麗美蔡宛霖 、郭淑芳、 吳建興張丁煌林怡娟黃振昌李春燕林貴得黃明志周詩玉李淑茹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相關扣案資料,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現經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忖度本案業已進行準備程序,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減,然若被告願意繳納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當可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權衡比例原則,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就本件聲請准以前開金額具保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