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976號聲請人即原告美銘工業有限公司
錦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長廣工業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昆茂 聲請人即原告金億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祐澤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子良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雖同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此乃當事人就前者之普通審判籍與後者之特別審判籍(非專屬管轄)有選擇其一起訴之權而已(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濫行利用專利權訴訟,侵害原告財產權及名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7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聲請將本件移送至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故意對聲請人已取得專利權之產品,濫行提起專利訴訟,致侵害聲請人名譽及財產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公司法第23條提起本訴,核聲請人據以請求損害賠償之事實,係屬普通民事侵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與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並不相符。復以相對人之營業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聲請人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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