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指定送達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指定送達地址同上上列原告等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對被告 高鴻華 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陸萬參仟陸佰柒拾柒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玖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柒仟貳佰貳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國101年4月1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29.722元
(二)原告請求被告各給付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各美金164,250元,合計美金328,500元。
(三)29.722×美金328,500元=新臺幣9,763,6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