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98號

原告 江俊毅

被告 張志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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