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54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高秀榆
鄭雅如 被告 柯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現被告其他可能之住居所地址,未免原對被告之公示送達不合法致本件判決違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蕭清清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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