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61號
106年度訴字第963號原告 林俊傑 被告 陳世奕
黃祥益 宋彥寬 洪晧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請求各被告給付數額及原因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5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