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茂松 、 蘇敏華 、 蘇曉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賴陳隊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