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5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共壹拾捌枚(含簽名陸枚、指
印壹拾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4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倒數第3行之「簽名及指印各6枚」均更正為「簽名6枚及
指印12枚」,並補充:「㈠、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
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3年11月28日縮刑期滿。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475號各判處有期
徒刑9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4月4
日執行完畢,現因毒品、偽造文書及竊盜等案件在監執行中
;㈡、…共計偽造乙○○之簽名6枚及指印12枚,足以生損
害於乙○○及刑事偵查之正確性」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
於附表所示文件上多次偽造「乙○○」署押之行為,係基於
單一之決意,並於密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且侵害同一之法益
,應屬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
,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8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於93年11月28縮刑期滿;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475號各判處有期
徒刑9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4月4
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非佳,其為規避查緝,竟冒名應訊
並偽造他人之簽名、指印,對於乙○○本人及警察、檢察機
關偵辦犯罪之正確性所生之危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
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所定減刑要件相符,爰依同條例第7條、第9條之規定,
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所示文件上被告偽造之「乙○○」簽名、指印,係
被告偽造之署押,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219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蔡 碧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珮 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署押之位置│應沒收之偽造之署押│
├──┼───────┼─────────┼─────────┤
│?│96年4月19日警│「應告知事項」欄、│「乙○○」簽名2枚│
││詢筆錄(臺灣苗│「受詢問人」欄各偽│「乙○○」指印8枚│
││栗地方法院檢察│造「乙○○」之署押││
││署96年度毒偵字│即簽名共2枚、指印││
││第761號偵查卷│共2枚;於上開筆錄││
││第6-9頁)│之「騎縫處」偽造「││
│││乙○○」之署押即指││
│││印共6枚。││
├──┼───────┼─────────┼─────────┤
│?│採尿同意書(同│「立同意書人」欄偽│「乙○○」簽名1枚│
│ │上卷宗第12頁)│造「乙○○」之署押│「乙○○」指印1枚│
│ ││即簽名與指印各1枚│ │
│││。││
├──┼───────┼─────────┼─────────┤
│?│尿液檢驗代碼對│「受檢人簽名」欄偽│「乙○○」簽名1枚│
││照表(同上卷宗│造「乙○○」之署押│「乙○○」指印1枚│
││第13頁)│即簽名1枚、「受檢│ │
│││人捺印」欄偽造「李│ │
│││國欽」之署押即指印│ │
│││1枚。│ │
├──┼───────┼─────────┼─────────┤
│?│濫用藥物尿液檢│該紀錄表第二聯及第│「乙○○」簽名2枚│
││驗檢體監管紀錄│三聯之「簽名」欄各│「乙○○」指印2枚│
││表(同上卷宗第│偽造「乙○○」之署││
││16頁)│押即簽名共2枚、指││
│││印共2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