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十四行「無線
討論區」更正為「無限討論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自民國96年3月某日起至被查獲日即96年11月10日
止,多次重製後公開傳輸該等視聽著作之行為,具有不斷反
覆實施之特性,均屬集合犯行為,應各論以擅自重製一罪及
擅自公開傳輸一罪。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係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
因被告公開傳輸其所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以使其他網友得
以免費瀏覽下載該等視聽著作,此情節所侵害告訴人之視聽
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被告僅自行重製為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
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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