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宗裕 代理人 吳保仁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單1張;是聲請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保單,而其名下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64,925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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