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建鴻包裝材料有│台中商業銀行大│97年10月5日│86,846元│0000000││││限公司 廖本雄 │竹分行│││││├──┼───────┼───────┼───────┼────────┼────────┼──┤│002│建鴻包裝材料有│台中商業銀行大│97年11月5日│7,875元│0000000││││限公司廖本雄│竹分行│││││├──┼───────┼───────┼───────┼────────┼────────┼──┤│003│ 蔡一德 │元大商業銀行彰│97年11月10日│10,450元│0000000│││││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