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3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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