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8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慶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55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慶甥與 江建宏 係鄰居,詎被告於民國
100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江建宏位於桃園縣○○鄉○○路○○○巷○○號之居處,因與 林建宏 發生爭執後,竟即基於傷害之犯意而動手毆打江建宏,致江建宏受有腦震盪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臉部血腫、左眼結膜下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慶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01年2月11日死亡之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國軍桃園總醫院
101年2月29日醫桃企管字第1010000657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