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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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27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國璽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彭國璽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01年1月9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又因本件係經本院以被告死亡為由而諭知不受理判決,自與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詳如附件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間不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應將移送併辦部分退回,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翊哲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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