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 昊天金闕殿 法定代理人 朱海豐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林殷佐 律師被告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張巊文
潘莉臻 吳卓贏 被告 葉裕記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黃麗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9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邱璿如法官莊佩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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