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8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影本。
二、相對人丙○○、債務人 張國秀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