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9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判決原本、正本事實欄一、倒數第四行中關於「偵查機車」,應更正為「偵查機關」;理由欄三、倒數第十四、十五行中關於「原審就附表編號三、五、六、七犯行,未認定被告符合自首規定而予減輕其刑,並」等語,應更正為「原審僅就附表編號三、五、六、七犯行,認定被告符合自首規定而予減輕其刑,並」。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正本有上開誤寫或顯然錯誤之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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