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 黃廷養 即隆承水電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逢聖土木包工業│彰化商業銀行股│97年4月30日│320,000元│CN0000000│03-17││││份有限公司花蓮││││256703││││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