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18號;110年度執字第2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隆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吳文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吳文隆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且經地檢署調查,該受刑人已表示對於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案件」,「要」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如執聲卷附「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並未表示其他意見)。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依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最長期徒刑以上、各刑合併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2曾經定應執行刑)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手段、時間相隔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三、如附表編號1已執行部分,其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關,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共3罪,各處有期徒│││科罰金,以新臺幣1,│刑2月│││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9.3.10│107.7月中旬││││109.01.15││││109.01.16│├──────┼─────────┼─────────┤│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9毒偵│桃園地檢109偵1225│││1866│6│├───┬──┼─────────┼─────────┤│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9壢簡1132│109審簡629││├──┼─────────┼─────────┤││判決│109.07.09│109.10.22│││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9.08.18│109.11.25│││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9執1448│1.經上開判決定應執│││5(已執畢)│行刑5月。││││2.桃園地檢110執27││││9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